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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廊坊建设工程房产律师

    浅析无效的后果—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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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无效的后果—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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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的后果
    法律后果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划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划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1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划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3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回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3人."  可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主要如下: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以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哀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第1,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1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固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1方没有违法行为,另1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1方当事人有权哀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1方当事人无权哀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据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1方当事人据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泉,返还的就应当是货泉;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第2,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泉,就返还货泉假如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回国库。  2.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入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入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划定,当合同被确以为无效后,假如因为1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机,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假如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划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合用过错的程度,如1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1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1方系故意,另1方系过失,故意1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1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1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1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由于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4.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合同法》第59条详细划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3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3人利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归来,收回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3人。收回国有不是1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段;1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若干题目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商定取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惩戒。
    处理原则
      绝管中国法律对合同无效后的处理作了原则性的划定,但现实中的无效情形要复杂得多,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要按法律原则性划定意旨详细情况详细处理。  1是返还财产应合用恢复原状的原则。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尽大部门已经履行完毕,标的物又符合行业尺度或商定尺度可供利用的,该合同无效后处理就不应再合用返还原则,而应当折价返还。对于返还标的物导致显失公平的,应将此情形视为不能返还财产,须对标的物损耗的价值或价格降低的价值入行补偿。而对于如标的物已经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价值的,可采用返还原物基础上,由加害1方赔偿其他损失;或者由有过错1方继续使用,合用金钱返还(赔偿)的做法,以此弥补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  2是对主体不适格等无效合同应按有效处理。对因主体资格分歧格而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全部履行或者部门履行完毕的,应当无效合同按有效合同的原则入行处理。主要原因在于主体资格的无效与合同履行后果的损失并无因果关系。合同履行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就不能由于合同无效而否认交易的真实性,不能人为地否定交易基本规律。对于合同双方的稍微违法情节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对于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导致合同继续履行不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尽大部门履行完毕的;对于双方当事人虽有违法情节,但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以及其它类似情况存在的,应当按有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入行处理,并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存在的过错,过失,公道分担双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总之,无效合同轨制体现了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妥协。只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划定才能成为认定无效合同的依据,不同强制性划定对合同效力的规范力不同,违背合同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故此,司法上要夸大与时俱入地合用法律,在当代尤须坚持公私利益兼顾,私权优先和鼓励交易原则,绝可能多地考虑认定和处理的社会效果,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背强制性划定而无效的合同产生。
    诉讼时效
      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回结起来应为:"哀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合统1方当事人哀求的,应当在合同商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合同之外的第3人哀求的,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