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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后,应当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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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后,应当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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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偷窃,为抗拒抓捕而就地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后,应当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2014-10-08 凭据刑法第2百6109条地划定,偷窃转化为抢劫地要害在于行为人在实行偷窃行为历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扑灭罪证就地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否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偷窃,不是转化型地建立条件。对于在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 偷窃,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扑灭罪证并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 就地使用暴力地,认定为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既没有违反抢劫加重犯地组成理论,也没有违反 克制重复评价 原则。同时,由于公共交通工具是绝大多数公民地主要出行方式,也是国家勉励地出行方式,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偷窃,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扑灭罪证就地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地,不仅使公民对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发生极大地不宁静感,还易引起社会地恐慌心理,具有严峻地社会危害性,对该行为认定为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 本网相关案例:相关法例:量刑尺度:立案尺度:司法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