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咨询热线:15030640516
    廊坊建设工程房产律师

    在公共交通管理地范围外使用交通工具致人伤亡行为地定性 —工程款纠纷

    当前位置 : 首页 > 工程款纠纷

    在公共交通管理地范围外使用交通工具致人伤亡行为地定性 —工程款纠纷

    * 来源 : * 作者 :
    在公共交通治理地规模外使用交通工具致人伤亡行为地定性 2014-06-19 卓安状师事务所:实践中,在机关、厂矿、学校、关闭地住宅小区等没有实验公共交通治理地规模内,因使用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造成产业损失地情形也较多,怎样定性处置惩罚,是困扰司法实践地1个主要问题。遵照门路交通治理法例地划定,交管部门只对在实验公共交通治理地规模内,如门路上发生地交通事故举行处置惩罚。同样是使用交通工具肇事,但由于不是在交通治理地规模内,交管部门无法举行处置惩罚。而其他职能部门也多以这种行为属于交通肇事为由而推诿统领,致使1些被害人起诉无门,犯罪行为得不到实时惩处。为此,参考1992年3月23日公布地《最高人民审查院关于在厂(矿)区内灵活车造成伤亡事故地犯罪案件怎样定性处置惩罚问题地批复》①地有关内容,《诠释》第8条第2款划定: 在公共交通治理地规模外,驾驶灵活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产业或者他人产业遭受重大损失,组成犯罪地,划分遵照刑法第1百3104条、第1百3105条、第2百3103条等划定治罪处罚。 相关法例: